(一)严禁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听信传播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跑风漏气”、对外谈论干部工作的有关信息; (四)严禁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干预地方和部门的干部选拔作用等相关工作; (六)严禁参加工人对象联系或安排的宴请、旅游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严禁“傍大款”、滥交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八)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让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部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调离部机关,并仿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