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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 | 警惕直播间里的安全保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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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1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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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时代,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眼下,网络直播营销正处在风口。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等多种方式开展的营销,极大地提高了商品推介效率,但殊不知,其背后也潜藏着安全保密风险。
  网络直播营销的“两面性”
  网购因商品种类齐全、价格优惠等优势,加之仓储、物流等配套产业不断完善,在近10年获得了迅猛发展,但这一购物形式也存在商品呈现过于静态、与客服交流相对不便等弊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近两年来,网络直播平台的搭建日益成熟,网络直播营销也应运而生。它兼具线上、线下两种购物方式特点,不仅商品展示更加直观,价格也更加低廉,同时可与营销人员实时交流。随着移动终端市场的进一步下沉,以及入网群体的不断扩大,网络直播营销不但在拉动内需、繁荣市场、促进经济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效用。目前,不仅大量商家通过网络直播宣传和推广商品,还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参与其中。如2020年甘肃首个县级直播基地落户宕昌,县、乡镇领导,驻村第一书记等参与“直播带货”已成为常态;广西钟山县也利用直播营销,探索出“电商+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新型产供销模式,打通农产品销售的“最后一公里”,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巨大带动作用。
  虽然网络直播营销益处颇多,但现实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直播活动(包括“直播带货”和直播课程等)产生的Cookies(存储于用户本地终端上的内容)等数据在网络服务器上留痕后,可能被不法分子或境外情报机构获取,并使用技术手段溯源,用以收集和分析相关人员交易行为、聊天记录等信息,并借此判断其单位性质,以及可能会开展的工作内容。接下来,若不法分子使用钓鱼邮件、水坑攻击等对相关人员发起定向攻击,就可能掌握其定位甚至移动通信权限,进一步勾画出相应的行动轨迹,泄露通信信息等,危害极大。
  二是随着网络直播营销体量、形式的不断发展与更迭,跨平台直播营销活动逐渐兴起,这种方式可借助链接、二维码等跳转至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风险与保护需求,也将随着平台数量的增多而不断扩大。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直播营销平台具有回放功能,大量与商品、消费者有关的信息会长期存储于平台上,这样就可能被反复利用,从中提取相关信息。加之回放功能并不是直播营销平台的重点,因此安全防护短板更为明显,一旦受到非法攻击,很容易导致信息外泄。
  三是直播营销平台赴海外发展潜藏危机。当前,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试图向国外拓展业务甚至谋求海外上市,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涉及向国外有关机构提交用户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数据等,不仅会影响用户和企业的信息安全,甚至可能损害国家安全。不久前,某打车软件赴海外上市,却因数据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在国内被下架,这一事例也为直播营销平台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确实存在直播营销平台相关企业在国外上市的情形,与之相关的数据保护措施不完善,以及如何更好地面对国外监管等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的若干思考
  1.完善法治治理手段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今年4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时,建立起从注册直播营销账号,到把控直播内容,再到事后投诉处理的全流程监管链,对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规范作用。
  根据《办法》要求,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此外,直播营销平台还须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同时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加以重点监管。从具体做法来看,《办法》提出了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当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一旦产生涉嫌违法违规等较高风险,就能借此模型快速、准确地识别,并采取暂停直播等相关措施。
  《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提出直播营销平台要具备有关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专业管理人员,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同时,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则对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在开展商业合作、签订有关协议时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2020年7月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和今年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均充分意识到网络直播营销中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前者要求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发布可能会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关信息;而后者则要求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不得在直播间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等。
  近年来,虽然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增多、内容逐步完善,但整体来看依然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根据已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其中有关网络直播营销的条款也偏向原则化,操作适用性较弱。因此,亟须推动出台与网络直播营销有关的专门规范,堵上安全保密漏洞。
  2.运用区块链等新兴数字科技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区块链是集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于一体的新型数据库。我们可以利用其数据不可篡改性和不可伪造性优势,改进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例如,可采用联盟链(一种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由多个机构共同参与管理的区块链)的方式,将已知的各个直播营销平台设置为节点运行单位,并辅以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
  如今,网络直播营销市场已基本进入存量时代,对那些知名度较高、在线流量较大的直播营销平台进行准确统计,在操作性上已大大增强。在此基础上,将这些平台构建成联盟链,一方面可充分发挥“链”的优势,实现部分去中心化;另一方面可增强有关信息数据的可控性,并对数据访问权限进行技术限缩,减少信息泄露风险。同时,再辅以统管式中心监管机制,由相关机构和技术力量参与其中,在保证各直播营销平台所存储的数据不被攻击、篡改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监测,从整体上保障信息安全。
  3.加强数据跨境安全审查
  直播营销平台开展海外业务,或谋求海外上市时,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国外相关机构的监管,以及信息数据跨境转移等问题,对此必须加强安全评估,并施以一定的法律约束。具体而言,可借鉴最新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由于直播营销平台用户数量及在线流量均较大,故可将其认定为“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若其在海外谋求发展的过程中确需向境外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则应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评估。此外,还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与境外信息数据接收方订立合同,以及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等方式予以规制,确保境外接收方在操作和使用相关信息数据时,也符合我国的信息安全保护规定。
  在数字时代,当我们享受网络直播营销带来的巨大便利时,也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时刻防范信息安全事件。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更好地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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