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布病防控公告
为切实加强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强畜间布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临床症状及传播途径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牛羊为主要传染源。其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直接接触病畜或病畜皮毛、流产物、粪便以及食用未煮熟的肉食品和生鲜乳。家畜患病后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引起母畜流产、公畜睾丸炎,导致患病家畜繁殖能力和生产性能下降。人感染布病后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发热、关节炎、睾丸炎、附睾炎,孕妇可引起流产,严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等。
二、防控措施
(一)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要加强自身防护,一是饲养家畜要圈养、避开水源,不得散放和混放。二是不得人畜混住。三是对饲养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四是饲喂、接羔、清洁圈舍时,要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结束后要及时清洗手部。五是对死畜、胎盘及流产附着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是生熟肉案要分开,不食用未煮熟的肉食品和生鲜乳。
(二)严格牲畜调运。严禁从高风险地区调入牛、羊,倡导自繁自育,如确需从旗外引进或调入的,必须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苏木镇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并隔离饲养;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入的牛、羊,经监测出的布病阳性畜,将无偿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旗内交易牛、羊或串换种畜的,需对该畜群进行布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交易或串换。
(三)定期开展消毒。要对牲畜圈舍、居住院落及其它污染场所、饲养用具设备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消毒。
(四)主动配合监测净化。养殖场(户)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净化工作,对于患病的牲畜,不藏匿、不转移、不私自买卖,扑杀的病畜要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法律责任
(一)《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达拉特旗农牧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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