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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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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20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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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工作管理制度 

   党委、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党委、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政府是全镇的领导核心,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全镇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领导。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要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政府、人大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第二节 组织制度 

  第五条 镇党委、政府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镇党委会在全镇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镇党委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镇党代会的决议,主持经常性的工作,领导全镇工作。 

  第七条 镇党委书记全面负责组织党委会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按照分工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书记报告。镇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各自负责,并向书记报告工作。 

  第八条 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书记办公会。书记办公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 

  第九条 镇机关各单位向镇党委、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半年书面总结报告一次工作。对于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镇党委报告或请示。执行镇党委重大决策落实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各嘎查村、各单位若遇突发性重大问题及紧急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镇党委请示报告。 

  不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镇党委报告或请示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镇党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节  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十条 镇党委讨论决策事项,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实行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书记办公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镇党委会议事范围是: 

  1、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市旗和镇党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3、听取党委会成员述职述廉,对党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党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对人大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6、讨论制定全镇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 

  7、讨论制定全镇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重要工程的立项和建设; 

  8、对书记办公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其他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问题做出决策。 

  9、按照干部管理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 

  10、研究讨论干部表彰奖励事项;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是: 

  1、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策和党委会的决议情况; 

  2、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讨论通过关系全镇工作的重大决策、意见、方案和规划; 

  4、讨论通过以镇党委、政府的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向所属单位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镇党委、政府的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5、听取班子成员所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镇党委、政府各阶段的工作; 

  6、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需提请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7、对其他必须由领导办公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是: 

  1、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镇党委会、领导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分别由党委会委员、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镇党委会、领导办公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由镇党委会、领导办公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