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旗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学风的规定》(内组发〔2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和旗委关于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新形势对干部队伍素质提出的新要求,以加强和规范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以学时为基本计量单位,记录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情况,对科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科级领导干部,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一般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参加党校(行政学校)各类主体班次学习。
第六条 参加自治区“双休日大讲堂”专题讲座、达拉特大讲堂或旗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专题讲座。
第七条 参加鄂尔多斯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学习。
第八条 参加旗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举办或批准备案
的各类专题班和培训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学时要求
科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参加实体班学习不少于54学时,网络在线学习不少于36学时。挂职干部以参加当地组织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网络学院在线学习为主,年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计入总学时。
第十条 学时计算
(一)参加脱产培训,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
(二)参加各类讲堂、讲座以45分钟为1学时计算。
(三)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学时数不少于80学时,其中,计入培训学时的网络培训不超过总学时的40%。
(四)远程教育(不含网络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
心组学习、干部自学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不计入总学
时。未经旗委组织部备案的因公或因私出国学习考察和所在系
统、部门举办的培训班不计入总学时。
(五)领导干部年度学时不累加计算,当年度超过规定学时的学时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完成率达不到60%(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完成率=已完成规定学时数的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人数÷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总人数)的,取消科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在外地工作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完成培训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经组织部门认定属实的可不计入参训基数。
第十五条 提拔担任职务的,考察材料中要对近3年学习培训情况作出说明。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述学。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由旗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学习,带头参加培训,鼓励支持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确保完成规定学时。要做好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培训台账管理工作,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档案报旗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报备制,各单位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实行“一次一审批”原则,提前三天向旗委组织部干部二室书面报备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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