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为民服务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达拉特旗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及旗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含旗属国有企业、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性岗位工作人员)。
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要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
旗纪委监委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监察组人员由旗纪委监委统一考核。
进驻政务中心的各单位工作人员由旗政务服务局统一考核,考核结果报进驻单位备案。
在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旗委政府临时性工作机构抽调人员,抽调期间的考核由临时性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考核结果报派出单位备案。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以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正确评价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的基础作用。
第四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的原则,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绩效考核信息化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提高绩效考核工作效率,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政策理论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在完成重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兼顾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和业务工作标准,分级分类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导向性、可比性和可行性,建立符合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特点的绩效考核量化评价体系。
第七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大群众满意度在绩效考核内容中所占的比重,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探索创新服务对象评价手段,着重从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多层面、全方位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 考核权限
第八条 考核主体
1.各苏木镇、街道、旗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园区工作人员的考核主体为本单位党委(党组),不设党委(党组)的为本单位领导班子(下同)。
2.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主体为主管局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二级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主体为本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报主管局备案。
3.各旗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主体为旗国资委党组;旗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考核主体为本企业董事会,考核结果报旗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权重
第九条 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一般由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政策理论学习考核、综合测评3个方面内容构成。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政策理论学习考核、综合测评在绩效考核中所占比重,综合测评不得高于10%。
第十条 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市直对应部门、旗委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下达给本单位的年度工作任务和本单位自主开展的各类工作任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分解制定考核指标,并经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采取及时调度、专项督查、定期评价等方式进行即时、动态、连续的跟踪考核。
第十一条 政策理论学习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
各单位要综合运用集中学习、知识测试、岗位练兵等方式,督促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并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学时管理,确保每人每年不低于90学时。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测评、内设机构测评、所属事业单位测评、工作人员互评、服务对象评价等。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干部“八小时”外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各项测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选择科学的评价方式并确定权重比例,组织开展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 对于工作人员落实工作不力的,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的,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的,给予扣分。具体扣分项目及分值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制定。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对推进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取得的实效、获得的荣誉酌情设置加分项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原则上由本单位常务副职领导担任组长,并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年初,根据旗委、旗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结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目标及考核细则。对于突发性、临时性重点工作任务,经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及时纳入考核范畴。
(二)实施考核。各单位要根据绩效考核目标及考核细则,采取月总结、季评定、年终总评的方式加强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档案。
月总结。每月末由工作人员按照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对当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政策理论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填入《绩效考核月工作记实表》,报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季评定。每季度一次,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要对工作人员本季度履职情况和政策理论学习情况进行打分,同时,按照本单位确定的评价方式对考核对象的季度工作绩效进行综合测评,并在充分考虑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季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得分、季度政策理论学习情况考核得分、综合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绩效考核得分,提出季度绩效考核的初评等次,提请本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并填写《绩效考核季评定表》。
年终总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年终总评工作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次年1月份,各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要对每个工作人员在上年度考核中的季评定等次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建议,报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审议。
(三)研究审定。各单位召开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工作人员季评定结果和年终总评结果,并依据考核办法兑现考核奖惩。
(四)民主公开。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工作人员季评定结果和年终总评结果经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六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每季度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可确定为“好”等次;绩效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确定为“较好”等次;绩效考核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足70分的确定为“一般”等次;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应确定为“较差”等次。
工作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绩效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工作人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绩效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八条 同一单位所有参加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在季度绩效评定中评为“好”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参评总人数的40%。
第十九条 新录(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绩效考核,不确定等次,由考核主体签注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试用期考核和任职(岗位聘用)、定级的依据。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绩效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挂职锻炼、借调外单位工作、参加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当期绩效考核周期一半的,绩效考核在所赴单位进行,考核结果报派出单位备案。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并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当年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绩效考核结果均在“较好”等次以上,且至少有两次“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绩效考核结果有一次“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绩效考核结果有两次“一般”或一次“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绩效考核结果有两次及以上“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受到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绩效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在职务与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各类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对于绩效考核成绩较低、表现欠佳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提醒谈话。
第二十三条 树立凭实绩用干部导向,对绩效考核排名靠前的干部,在向旗委推荐重点培养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把绩效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绩效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反映。
第二十七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用工形式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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