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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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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拉特旗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委组织部选派的各类挂职干部。

第三条 干部挂职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选派,人岗相宜。紧紧围绕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兼顾接收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意愿,注重选派德才素质好、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的年轻干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组织部门根据全旗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挂职方案,明确人选条件、挂职人数,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和党委(组)研究的方式,确定挂职人选,分期分批开展挂职工作,并全程加强干部挂职期间的管理。

(三)明确职责,重在培养。坚持把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明确的工作导向。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矛盾多、困难大、任务重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基层一线挂职,真正做到在社会实践中培养干部,在艰苦环境中磨练干部。

 

第二章 挂职对象、职务及时间

 

第四条 挂职对象主要是科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应该是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干部。

第五条 挂任职务为同级职务或同级副职,一般不得挂任高于现任职务的领导职务或挂任某职务助理,不占所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六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半年。因工作需要,经旗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挂职干部要加强对挂职岗位相关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挂职干部到岗后,要全面了解挂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程序要求,尽职尽责做好挂职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和群众,针对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旗委、旗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干部挂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旗委组织部的挂职安排及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挂职干部应定期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挂职期满时,应当写出书面总结,并送挂职所在单位党组织审阅。挂职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面完成上级及接收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由旗委组织部、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负责挂职干部日常管理,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将挂职干部纳入本地本单位干部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明确工作职责,定任务、压担子,全面提高挂职干部的工作水平;要经常与挂职干部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挂职干部思想动态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在干部挂职期间,应当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跟进做好挂职干部的考核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帮助挂职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不得抽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挂职干部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由接收单位根据干部挂职期间的日常表现进行。

年度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包括半年),在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应充分考虑干部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挂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

干部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回派出单位工作。旗委组织部、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民主评议、个别谈话、自我鉴定、述职汇报形式共同做好挂职干部挂职期满考核工作,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连同《达拉特旗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装入干部本人档案。挂职期间的表现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 干部挂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等待遇不变派出单位一般应当保留其职务职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本单位干部同等对待

第十 干部挂职期间为接收单位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等,由接收单位负责。挂职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参照《达拉特旗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达财发2018231)执行,由派出单位负责,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其中,到旗外挂职的干部,每月可休探亲假2天(可合并使用),往返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十八 坚持挂职锻炼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对挂职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

使用。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 实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接收单位考勤制度,挂职干部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挂职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凡请假一周以的,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请假超过一周的,经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旗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条 建立挂职干部退出机制,对因身体状况、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的或只挂名实际不履行挂任职责的要按程序及时调换挂职干部因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终止挂职

第二十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挂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 旗委组织部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等方式,对挂职干部工作、生活情况进行抽查了解,对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