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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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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1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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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作用,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指导员是指根据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由旗委组织部、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以及各苏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园区)党工委、行业部门党组(党委)选派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指导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第三条  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基层党务工作经验,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负责人、员工沟通交流;

(四)掌握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社会治理知识,了解国家关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能够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发展出谋划策,提供政策导向;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建指导员主要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党员干部中选派,也可从退休党员干部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中选派。

第五条  党建指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专职党建指导员和兼职党建指导员,实行分级选派。专职党建指导员由旗委组织部、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在全旗范围内统一选派;兼职党建指导员既可由旗委组织部、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选派,也可由各苏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开发区(园区)党(工)委、行业部门党组(党委)在本级或辖区内选派,选派情况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建指导员向全旗登记注册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选派,重点向尚未组建党组织、尚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和党建工作薄弱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选派。

  党建指导员的选派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认可”的原则按照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不同类型选派单位的行业优势与党员干部的专业特长相适应的要求,采取组织推荐与派驻单位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根据派驻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难易程度,名党建指导员可以指导一个或多个派驻单位党建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党建指导员主要做好七项工作:

(一)宣传落实政策。向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从业人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指导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学习教育,确保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掌握党建情况。全面了解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队伍情况,认真开展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员的调查摸底,做好流动党员普查登记等工作,引导“口袋党员”“隐形党员”亮明身份,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做好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员信息统计。

  (三)抓好“两个覆盖”。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帮助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

  对暂无党员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申请入党的管理层人员及优秀员工的考察和培养,及时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考察对象,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对有1名党员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协调力度,积极与本区域、本行业内其它有1名党员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单独建立党组织。

  对有2名党员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要申请建立党组织,担任党支部书记,并帮助新建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对有3名以上党员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党组织。

  对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协助其抓好自身建设,指导完善党组织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支部工作条例》,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支部主题党日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党组织评星定级工作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党组织活动时间、场地、经费等,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六有”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党组织活动阵地。

  (四)协调解决困难。关心和支持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听取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助做好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反映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派驻期间,党建指导员要为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帮办1-2件实事。

(五)培养选树典型。指导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开“双强六好”、“六个好”等创建活动。总结推广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培育宣传“四个意识”过硬、“四讲四有”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六)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工会、共青团组织阵地,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扩大党组织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影响力。

(七)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党建指导员由旗委组织部、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负责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业务培训,经常听取汇报,加强跟踪管理。各苏木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党(工)委、行业部门党组(党委)要做好所辖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具体管理及协调服务等工作,以每半年或季度召开例会、座谈会、交流会,不定期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党建指导员的管理,并组织好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党建指导员在选派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不变,党员组织关系应接转到派驻单位党组织;派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派驻单位的行业主管单位党组织或属地党组织

第十二条  兼职党建指导员由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派驻的单位协助管理,选派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党员组织关系等不变。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兼职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适当减少他们在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保证兼职党建指导员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党建指导员选派期限原则上为1年。选派期满,党建指导员应立即回原工作单位报到上班。如需继续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应在选派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请办理选派手续。确因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需要,也可由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书面报告,经旗委组织部、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选派时间或另行选派;选派期间,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担任党建指导员的,将根据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需要,另行选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个人和派驻单位双方自愿原则,可继续选派为党建指导员。

第十四条  专职党建指导员原则上要常驻派驻单位开展工作,每月深入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时间不少于20天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要参照员工管理要求,规范做好党建指导员在岗情况的日常考勤,并按月向派出单位进行反馈。党建指导员每周记录《工作日志》不少于3次,主要记好在派驻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工作期间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心得体会等。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和《工作日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兼职党建指导员到派驻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每月工作不少于7天,每年不少于3个月。派出单位及时了解兼职党建指导员在派驻单位工作情况,并督促其每次到派驻单位开展工作都要记好《工作日志》。派出单位要定期对兼职党建指导员指导派驻单位党建工作情况、《工作日志》记录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党建指导员要高质量地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有关党建工作任务,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每季度上报一篇工作信息。

第十七条  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每半年召集一次,各苏木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及市场监管局、工商联、民政局等行业部门党组(党委)党组每季度召集一次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以及党建指导员例会或座谈会,听取党建指导员工作汇报、业主的意见和要求,交流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八条  党建指导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包括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及一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要及时上报派出单位。

第十九条  党建指导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请假的,要按照《达拉特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达人社发〔2018〕40 号)和派驻单位相关规定,同时向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党建指导员要严于律己,具体要求做到“七个不准”:不准增加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负担;不准借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准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各种形式的宴请和馈赠;不准收受和索要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财物及低价购买、使用产品或服务;不准要求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对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就业给予特殊照顾。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照谁选派谁考核的原则,委组织部、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及各苏木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党(工)委、行业部门党组(党委)分别根据党建指导员出勤、履职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群众评议和工作实绩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意见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  考核结果向党建指导员原工作单位反馈,并纳入本人的年度考核档案,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期满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人员,当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或评为先进。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印发之前选派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原则上全部回原单位工作。如需重新选派的,由个人重新提出选派申请,并由选派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选派。

第二十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达拉特旗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达党组发〔2013〕87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